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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观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钱*有期徒刑十年。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宜刑终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钱*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钱犯在近期获得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2次的奖励,并被评为2013年度分局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该犯减刑以来的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该犯获得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2次的奖励,并被评为2013年度分局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兑现奖励审批表、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三课”学习鉴定表、生效的裁判文书、证明、罪犯入监登记表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钱*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钱*自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自2010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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