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西**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8日作出(2006)玉中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冯**经济损失人民币61191.92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9日作出(2006)桂刑终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19日交付执行。2008年12月23日经广西壮**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杜**曾于2011年8月、2013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2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杜**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7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8.2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冯**经济损失人民币61191.92元不变(刑期至2023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