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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州**级法院于2003年10月10日作出(2003)广铁中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1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8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2005年1月18日投入湖**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4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该犯系累犯。湖南**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92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6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4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10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监区从事抛光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区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期内共获考核分136.0分。2014年度评为优秀互监组长。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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