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岚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执行机关山**南监狱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鲁南监狱提出,罪犯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次的奖励。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减去余刑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