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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祖祥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17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祖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29日、2012年11月29日、2013年11月29日,经本院3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山监狱于2015年1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4次表扬,被评为2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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