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三年三月十日作出(2003)呼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3年3月10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06)内刑减字第52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改为自2006年8月28日起至2026年8月27日止。内蒙古**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3)赤刑执字第5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8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试成绩平均76.5分,在从事清洁工、生活护理改造中,该犯尽职尽责,圆满完成改造任务。在病休期间,能够服从管理,积极配合治疗。自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累计获考核分215.6分,记功6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