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1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及陈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1322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李*、陈**,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李*、陈,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市**院判决书认定:2015年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陈**在本市丰台区饭店内,酒后滋事,后陈及李*将服务员李*、李*、王*、王*、秦打伤。经鉴定,李*等5人伤情均为轻微伤,现场部分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3430元。

在民警赴现场依法开展工作时,被告人李*以暴力手段抗拒民警白、宋执行公务,并造成民警宋胸部软组织挫伤,造成民警白面部软组织挫伤。

北京**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李*陈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15日20时许,刘跑到后厨说“快出去,前边闹事”。我和我哥李3到店门外看见秦被三个人围在一起,其中平头男子用拳头打秦,陌生女子用手抓秦,另一名陌生男子在劝架。我过去拉着那名陌生女子,想把她拉开,这时她开始打我,并朝着我肚子抓了几下。那名平头男子看到我拉这名女子就朝我脸上打了一巴掌,后我们双方分开了。然后这名女子躺在地上叫着自己肚子疼,平头男子听到后拉着秦的上衣,把他拽到店内,并拿着煤气罐吓唬客人,把客人都吓跑了,然后把煤气罐和灶具摔到饭店地上摔坏了,煤气也漏了。后来他把收银台旁边的酒水往地上砸,又拿起一个酒瓶砸秦,没有砸到,之后又拿两个酒瓶把店内的玻璃窗户和门都砸碎了。后来那名女子也进入店内,砸店内的酒水。我和我哥过去拉她,她用手抓我哥,后来发现我哥脖子被抓伤了。后平头男子用一个银白色不锈钢水壶砸到我的头部,但没流血。后来他们俩跑到店外去了。过了一会警察就到了,那名女子和平头男子都不配合警察工作,骂警察,那名女子还踹了其中一个警察两脚。经其辨认指出李*是殴打自己的陌生女子。

2、被害人秦**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15日20时许,在丰台区饭店内,有三个人(两男一女)在饭店吃饭,吃完后,那名平头男子把饭钱结了,当时饭钱是143元,服务员收了140元。然后平头男子回到座位上与另外两人聊天。过了几分钟,其中一名留长发的陌生男子跟服务员要了一瓶雪碧,但没有打开,后这名长发男子和那名陌生女子朝店外走了,平头男子也提着打包的饭菜和雪碧往店外走。我看到了就对平头男子说雪碧还没有结账,还要给12元钱。对方要我把雪碧钱免了,我做不了主。平头男子就把打包的菜朝我砸了过来,我躲了一下,他就用右脚踹了我肚子一脚,我被踹倒在地,我站起来想推对方,那名女子朝我扑了过来,并朝我的脖子和胸口乱抓,平头男子也对我又抓又打。后来我们店里的李3和李*跑了过来,想把对方拉开,拉的过程中也被对方那名女子和平头男子抓伤。王*也过来拉对方,那名女子要打王*,王*跑了。后来平头男子在店内用盘子将玻璃窗户砸碎,又拿类似砖头的东西将店门口的玻璃砸碎。然后开始砸饭店内的桌子、板凳、酒水、餐具等,还拿着煤气罐吓唬客人,并将客人桌上的盘子和碗砸碎,把客人都吓跑了。那名女子砸了吧台的酒水,被工作人员拦住了。李*在拦平头男子时被他用不锈钢水壶砸到头部但没有流血。后来对方又跑到店门外路边闹腾去了,过了会警察到了,那女子还要抓我,被民警拦住了,然后我先上警车了,听到对方俩人在外面骂骂咧咧的。民警让他们上车,他们十分不配合。经其辨认指出李*是殴打自己的陌生女子;苏是头发较长的陌生男子;陈就是平头男子。

3、被害人王*陈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15日20时许,有三个人(两男一女)在丰台区饭店内1号桌吃饭,结完帐后,那名女子就在原地骂我们服务员和服务生,还用杯子敲桌子,我们看他们像是喝多了也没理他们。给他们打包完饭菜后,个子较矮的男子让我给他拿一瓶大雪碧,因为他们已经结完帐了,叫了两遍我没敢给他,后来那名个高的男子说给结账,我才给他拿过去。这时我手机来电话我就到外面接电话去了。大概5分钟左右,在饭店门外的马路上那名个子较矮的男子一手拿着打包的饭菜,一手拿着一瓶大雪碧*往我们饭店主管秦头上砸,个子较高的男子和那名女子看见他打秦也上来用手乱打,把秦打倒在地上了。我赶紧过去拉个子较矮的男子,他用手掐住我的脖子打了我胸部一拳,那女的也过来在我身上乱抓,我往南跑了30多米躲在汽车后面她看不见我了,才不追我。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经*辨认指出李1就是殴打自己的陌生女子;陈就是参与打架的陌生男子。

4、被害人李3陈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15日20时许,刘跑到后厨说“老板被打了,快出去劝架”。我和我弟弟李2跑到店门外看见秦被三个人围在一起,平头男子用手抓着秦脖子,另一名陌生男子在劝架。我过去拉着那名平头男子,把他们双方分开,然后那名陌生女子躺在地上叫着自己肚子疼,并说自己流产了。平头男子听到后就和陌生女子又上来打秦,我和我弟弟上去劝架。我在拉那名女子过程中,平头男子抓着我打了几拳,女子把我脖子抓伤了。后平头男子和那名女子回到店内,拿着煤气罐吓唬客人,把客人都赶走了。后来他俩拿酒瓶砸人,但没砸到,我一生气朝平头男子的肚子打了三四拳。平头男子拿不锈钢水壶朝我弟弟头上砸了一下,女子拿两个酒瓶把店内的玻璃窗户和门都砸碎了,后来他俩又跑到店外去了。过了几分钟警察就到了。那名女子不配合警察工作,骂警察,还用拳头打了其中一个警察。经其辨认指出陈就是平头男子。

5、被害人王*陈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15日20时许,在饭店内,刘跑到后厨说“快出去,店长在外面跟客人打起来了”。李*和李*先出去了,我手里有活,过了五分钟才出去。到饭店门外的马路上对方的两男一女和我们饭店主管秦还有李*、李*兄弟俩互相拽在一起,对方个子较矮的男子拉着秦,秦也抓住这个男子,李*拉这个男子,不让他打秦,那名女子也在抓秦,李*拉对方女子不让她打秦。我也过去往外拉那名个子较矮的男子,那名女子追李*,李*就往饭店里跑,那名女子追进去了,那名个子较矮的男子也跟着追进去,我们也跟着进去了。那名女子在吧台处抓到了李*,与个子较矮男子一起将李*按倒在地,我和对方那名个子较高的男子一起将个子较矮男子拉开,李*从地上起来将那名女子按倒在地不让她打,那名女子从旁边拿了汽水和白酒瓶子往秦身上砸,没砸到秦,砸到了门上。个子较矮的男子拿了啤酒瓶,对其他客人说让他们走,用啤酒瓶砸到了饭店的窗户玻璃上。那名女子将吧台上的东西都打到地上摔了,还乱推饭店的桌子。这时警察来了,他们都出去了,我就回后厨了,后来的事情就不知道了。我右手无名指有伤,是被对方矮个子男子用手掰伤的,秦的脖子、胸部、脸上都被抓伤了,我没看见其他人是否受伤。我们没有人还手,不知道对方有没有受伤。经其辨认指出陈就是将自己手指打伤的陌生男子;李1就是对方陌生女子。

6、被害人宋陈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15日20时许,有人报警称在饭馆有人打架。接警后我所民警韩、白立即赶到现场处置。经了解,因结账问题客人(二男一女)与饭馆服务员发生纠纷后打架。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客人一方拒不配合民警工作,于是民警请求支援。我和马赶到现场,看到客人一方情绪比较激动,韩和白*在劝说对方,希望他们能配合民警工作,到派出所解决问题,对方不听劝阻,尤其是其中那名女子称自己怀孕并对民警破口大骂,在带他们上车的过程中,那名女子冲上来打了我的前胸两拳,然后跑到马路中间躺下,民警白在劝其过程中被打了脸部一下。后经劝说,打架双方来到派出所,民警带那名女子到长**医院检查未发现其怀孕。我在长**医院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挫伤,白脸部软组织挫伤。经其辨认指出李1就是殴打自己的陌生女子。

7、被害人白陈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15日20时许,有人报警称在饭馆有人打架。接警后我所民警韩和我立即赶到现场处置。经了解,因结账问题客人(二男一女)与饭馆服务员发生纠纷后互殴。我和韩**在处置过程中客人一方拒不配合民警工作,于是我请求支援。宋**赶到现场,客人一方情绪比较激动,我和韩劝说对方,希望他们能配合民警工作,到派出所解决问题,对方不听劝阻,尤其是那名女子称自己怀孕,对我们破口大骂,在准备带他们上车过程中,她用右手打了我右脸一下。后经劝说,打架双方来到派出所,我所民警带那名女子到长**医院检查未发现其怀孕。我的脸部软组织挫伤,**胸部软组织挫伤。经其辨认指出李1就是殴打自己的陌生女子。

8、证人刘**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15日20时许,有一个平头的客人到收银台结账,我算过后是143元,平头男子说140元算了,我同意后,这名男子付了钱,回到他的座位上。与他一同吃饭的还有两个人,一个陌生女子、一个中长发陌生男子。那个女子叫服务员打包,我们的服务员为对方打包后告诉我,他们又要了一瓶大雪碧。过了几分钟,那名中长发男子提着雪碧和那名女子走在前面离开了饭店,那名平头男子提着打包的饭菜走在后边,经理秦问我对方结账了吗,我说饭钱结了,但雪碧钱没给。然后秦向那名平头男子要钱,那个男子将打包的饭菜拍在收银台上说“我没有钱,我不付,你们的菜出的那么慢,我都没有说什么,还跟我要饮料钱,我没有”,然后他又提着打包的饭菜往外走,秦就跟了出去。秦*跟到饭店门口就被平头男子推了一把,他们就出去了。我怕秦被打,就跟到了门口,看到对方将秦围在对面马路边。我报了警并去后厨叫人出去看看,刚好碰到李*和李*,我让他们兄弟两人出去看看秦。过了一会儿,平头男子又回到店内,拿着煤气罐要赶客人,并说谁不走,砸到谁不负责。然后我又溜到后厨报了警,并给老板打了电话,等我绕回店内时,店的窗户玻璃和门的玻璃都已经碎了,店内也被砸的乱七八糟,这时双方已经没有身体接触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就到了。我看到秦脖子被抓伤,衣服被撕破,嘴唇变紫,嘴角有血,李*头部被砸伤,李*脖子被抓伤。经其辨认指出陈就是平头男子;李*是殴打他人的陌生女子。

9、证人苏证言:2015年3月15日晚,我和我朋友陈以及陈的女朋友李*一起在丰台区饭店吃饭。20时许,我出去上厕所回到店门口时看到饭店对面马路边围了很多人,李*躺在地上叫肚子疼,陈也躺在地上,对方五六个穿着厨师服装的人围着陈**,陈也乱踹对方。我上去把双方劝开。劝开后,对方往饭店里走,陈又追了过去,李*也追到饭店内,我赶快跟了过去。到了饭店内,陈一直在追刚才打他的厨师,我拦着陈,后来李*把吧台上的东西都碰掉在地上,我去扶李*,后双方都被劝开了,都走出了饭店,到了对面马路边,那时候就不再打架了,只是互相推搡几下。后来警察到了,陈和李*不配合警察工作,李*还骂警察,并且推搡那个高个子的警察。

10、北京**西医结合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北**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秦、李*、王*、李*、王*身体损伤情况及其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11、北京市丰台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订货合同及收据证明:涉案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三千四百三十元。

12、北京**西医结合医院诊断证明书:宋、白身体损伤情况。

13、饭店餐饮单证明:饭店点菜明细单及价格。

14、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长辛店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证明:2015年3月15日20时许,刘女士报在因吃饭付费问题发生纠纷。

1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陈、被告人李*基本身份情况。

16、视听资料:长辛**出所提供的案发现场当天监控录像光盘一张,显示2015年3月15日20点15分到22分,有一赤裸上身,双臂、前胸及背部有纹身、穿牛仔裤、短发,疑似陈的男子情绪激动,与饭店内上穿白色工作服的工作人员发生争吵,边叫嚷边试图拿起一煤气罐,未成功,遂用脚踢煤气罐,后上前殴打上穿白色工作服的人。之后一圆脸、梳黑色马尾辫、身着黑色上衣、黑色裤子,疑似李1的女子从店门外冲进来,上前参与殴打穿白色工作服的人,有用手够着抓对方的动作。有一中长发、身着黑色上衣、浅色裤子,疑似苏的男子跟随该女子进来劝架。约几十秒后,疑似李1的女子突然趴在地上,手捂腹部,疑似陈的男子继续和穿白色工作服的人争执、推搡,后该女子又站起来,用手挥打对方,该二人先后拿起玻璃酒瓶扔向对方,该女子还将酒水、厨具等扔至地上。五六名穿白色制服的男子起先未动手,在疑似陈的男子和疑似李1的女子屡次挑衅后,一起上前殴打该男子和女子,将该二人制服。后双方分开,均走出饭店门口。

17、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长辛店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证明:案件的破获经过及被告人陈、李*的到案情况。

18、被告人陈供述:2015年3月15日20时许,我和我朋友李*、苏一起在丰台区饭馆吃饭,到结账时因为饭馆没有开发票,李*跟一名女服务员说免点零头,服务员不同意。后来过来一名饭店里的男子跟李*说结账的事,我过去跟那名男子理论。我当时喝酒了,感觉比较晕,我记得应该是157元,我给了他们150元就要走,对方男子拉我不让我走,还打了我胸口一拳,往后推我,我也推他,后来就打起来了,从后厨出来六七个人也打我。李*过来拉我,对方就连李*一起打了,我们也还手打对方,对方人多我们一边打一边往外退,到了饭店门外还在打,一直打到饭店的马路对面。后来警察来了,双方不打了,李*因为挨打了,急了,骂处理事情的警察,推搡其中一名身材较高的民警,我一直拉着她,后来就让我们上警车了。

对方用啤酒瓶砸我头部了,具体是谁砸的我记不清了,我在饭店门口随手拿了两个酒瓶,其中一个扔过去砸对方了,我不知道砸到没有,另一个被李*夺下,一名客人挡在我们之间,我让他赶紧走,他不走我还跟他嚷了两句,后来我又拿了一个酒瓶砸到饭店的玻璃上,其他不记得了。我没看到李*用东西打架,苏没参与打架,我们到饭店外面以后他拉架了。李*双脚都破了,是被碎玻璃扎的。我头部面部都有挫伤,是跟对方打架中被抓伤的,鼻骨骨折,是被对方第一个跟我动手打架的人用拳头打的。苏面部和左手有挫伤,是拉架时被抓伤的。我不知道对方有没有人受伤。警察到现场制止我们打架时,李*很冲动,骂了民警,推搡了民警,我还一直拉着她。

19、被告人李1供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15日20时许,我和我朋友陈还有陈的朋友苏一起在丰台区饭店吃饭。结账时因为饭店没有开发票,我就跟一名女服务员说免点零头或是送瓶饮料,服务员不同意。后来过来一名饭店里的男子跟我吵架,苏拉着我往门口走。我已经结完帐出了饭店,回头看见陈与那名男子互相推搡,对方从后厨出来六七个人围着打陈,陈也挥拳打对方。有一名男子用啤酒瓶打了陈**一下,啤酒瓶就碎在地上了。我赶紧冲回去护着陈,高跟鞋掉了,我赤脚踩在散落的碎盘子、勺子、瓶子上了。后来我用手抓挠对方,再后来我和陈**在地上,我就说“别打了,我们走”,对方停手了。我和陈*饭店外面走,一边走一边骂街,对方又追上来打陈,其中一名比较年轻的厨师用啤酒瓶打了陈**好几下,我赶紧把陈拽出来,在饭店门外又打起来了。后来有个人过来踹了我肚子一脚,我坐地上了,然后我就起来追他,追到饭馆里面,后来有人把我拽出来了,具体是谁我不知道。我们跑到饭店的马路对面,对方也追过来,互相又打了起来。后来有人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双方还是没有停手,民警让我们停止打架。我们被打了,我觉得委屈,就跟民警嚷嚷,民警制止我,我还推了民警胸口。后来我就往马路上有车的地方跑,想自杀,民警把我拉回来,劝我。后民警把我们都带回派出所。我和陈动手打对方了,就是用手推对方、抓对方,苏*参与打架,我们到饭店外面以后他拉架。我左脚2脚趾踩在碎玻璃上,扎伤流血了,右脚面外侧也出血了。陈**面部有挫伤,是跟对方互相推搡中被抓伤的,鼻骨骨折是被对方用啤酒瓶打的。苏面部和左手有挫伤是拉架时被抓伤的。我不知道对方有没有人受伤。民警到现场制止我们打架行为时,我很冲动,骂了民警,还推搡了民警,并且在民警要求带我们回派出所的时候不配合工作,其他我不记得了。经其辨认指出王1就是殴打陈的人之一;李*是用瓶子打陈**的男子;秦就是把陈的头按着用拳头乱打的男子。

另,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调解解决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秦、李*、王*、李*、王*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北京**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陈无视国法,结伙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五人轻微伤,情节恶劣;随意毁损他人财物,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3430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亦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与其所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的犯罪行为得到被害人谅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陈*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李*、陈的上诉理由均为: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1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陈*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是正确的。该事实有原判所采信的上述证据证实,前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核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陈无视国法,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五人轻微伤,情节恶劣;随意毁损他人财物,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3430元,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亦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与其所犯寻衅滋事罪并罚。陈、李*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充分考虑李*、陈的犯罪事实、犯罪后果、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及陈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对二人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作出了罪刑相适应的判决,在二审审理期间,李*、陈没有新的从轻、减轻情节,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李*、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人李*、陈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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