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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才刚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克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伊才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4535.38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伊*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伊*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97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4月18日至2015年5月25日,累计考核分206.2分,记功三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伊*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伊*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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