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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刘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5)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李*、刘*某在新泰市石莱镇银河娱乐TKV酒后滋事,将KTV工作人员刘*、赵*打伤,后被告人李*将KTV老板张*的手机损坏。经鉴定,刘*、赵*损伤均为轻微伤。2015年8月4日,被告人李*被抓获到案;2015年5月6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刘*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等人陈述,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刘*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两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间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解其主动到案,是自首。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小,建议对被告人李*减轻、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解其主动到案。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某某是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李*、刘*某酒后到新泰**银河娱乐KTV唱歌,李*进门时不慎将该店玻璃门损坏,两被告人在大厅等候处理期间,李*欲先开房间唱歌被拒,两人遂持酒瓶、台球杆殴打KTV工作人员赵*、刘*,导致刘*头部损伤为轻微伤;赵*头皮挫伤、双手及左上肢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后KTV老板张*闻讯赶至,欲劝李*到公安机关处理此事,李*将张*随身携带的SM-W2014翻盖手机损毁。刘*遂即报案,李*、刘*某即时主动到案,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刘*某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4月15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5月6日,刘*某被抓获到案,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2015年4月15日,李*、刘*某与张*、赵*、刘*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刘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李*、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赵*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作案工具照片,随案移送清单,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假释证明书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刘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后李*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定被告人李*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虽即时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主动到案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寻衅滋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民事赔偿已调解,取得被害方谅解,对二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提出的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二○一六年六月九日止。)

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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