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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昭中刑三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通监狱于2015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2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主犯。

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杨**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月考核累计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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