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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寻衅滋事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丹刑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刑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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