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25日以通检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甲为牟取利益通过其姐姐张*乙向边昭镇居民出售黑彩,以高赔率为诱饵,吸引边昭镇居民于**、孙某某等十余人参与投注中国福利彩票3D奖票当日出奖奖号的赌博活动,涉赌金额达407,00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表、通榆县公安局出具的不予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通榆县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通榆县公安局移交涉案财物清单、张*乙提供的给张*甲汇买黑彩款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储蓄凭证、通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张*乙、徐某某、蒋某某、刘某某、康某某、胡某某、孙某某、丛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张*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帮助多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积达到407,0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甲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检察机关提请认定的张*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并对张*甲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张*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白城**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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