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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5)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赌博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6月间,被告人董*与胡*、尹*、潘*、孙*(均已处)等人组织参赌人员兰*、马*、杨*等人多次在迁安市惠民小区、迁安镇吉兰庄村、野鸡**庄村铁矿等处用扑克牌以“刮大风”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董*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获得好处费17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董*于2015年4月22日主动到迁安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迁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董*的供述,证人马*、杨*、兰*、尹*、潘*、胡*、李*的证言,辨认笔录,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董*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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