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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东海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惠中法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0月嘉奖1次,获得2015年9月表扬1次,获得2015年1月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韩东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7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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