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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5)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9日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店内为外围u0026amp;amp;ldquo;**合彩u0026amp;amp;rdquo;庄家进行开票,接受陈**等人投注,合计接受投注总额160010元,从中非法牟利约10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参赌人陈**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担任外围u0026amp;amp;ldquo;**合彩u0026amp;amp;rdquo;庄家的代理,接受他人投注,究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22日应折抵,即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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