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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5)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2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叶*甲先后在莲都区“钻石豪门酒店”8211房间、莲都区“央城名都大酒店”8816房间、莲都区“王子大酒店”2306房间、莲都区“央城名都大酒店”8803房间内,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赌博人员以两张牌开庄比大小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4500元。2015年10月26日晚,民警对莲都区“央城名都大酒店”8803房间进行检查,查获参赌人员17名,赌资人民币32690元。被告人叶*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提请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叶*甲已退缴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1、户籍信息;2、被告人叶*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姜*、王**、曾*、陈**、雷*、叶*乙、陈**、陈**、谢*、范*、蔡*、陈**、邹*、江*、彭*、宁*、许*、张*、王**的证言;4、检查笔录;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证据保全清单;7、扣押清单;8、抓获经过;9、行政处罚决定书;10、退缴赃款凭证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清赃款,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叶**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予以追缴;已被查获的涉案赌资,予以没收。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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