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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故意伤害、赌博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9)邢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06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原判认定其累犯、立功。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裁定减刑一年。现河**水监狱提出(2015)冀衡狱减字第527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2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衡检减意(2015)1296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付翠暖,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张**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董*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2013年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一次、表扬三次、单项记功一次。河北**理局同意对其减刑一年。罚金刑部分履行。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复函、罚没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改造表现及累犯情节,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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