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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作出(2008)塘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7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39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12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45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7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获先进个人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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