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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减刑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新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鲁**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93999.62元。服刑中,经本院于2014年裁定减刑十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19年12月1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对罪犯鲁**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报称,罪犯鲁**在本减刑周期服刑改造期间,3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季度表扬奖励5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十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鲁**在本减刑周期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4年7月、2015年1月、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3次,2014年7月、10月、2015年2月、5月、8月获季度表扬奖励5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鲁**减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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