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抢劫、招摇撞骗一案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了(2013)什邡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月;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以(2013)德刑一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马**的判决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元监狱于2015年11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及法律法规,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3年10月至2015年7月获标准分133分,且罚金4000元人民币已全部履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罪犯加、扣分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元监狱提请罪犯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马**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