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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招摇撞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天水**民法院审理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姬*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15年10月31日作出(2015)麦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讯问了原审被告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姬*犯招摇撞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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