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天水**民法院审理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姬*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15年10月31日作出(2015)麦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讯问了原审被告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姬*犯招摇撞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