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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故意伤害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宁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罪犯张*于2013年10月10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狱于2015年11月16日以闽宁监减(2015)153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张*予以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入监后曾一次违规被扣4分,经教育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u0026amp;amp;ldquo;三课u0026amp;amp;rdquo;学习,能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罪犯的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劳动改造月考核表;2、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3、(2013)宁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发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但其系多个故意犯罪的数罪并罚,且服刑期间有严重违规被扣分,只可适当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予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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