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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郭**等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某、舒某某、郭**、郭*乙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闸刑初字第10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许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许某某、舒某某、郭**、郭*乙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许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许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刑初字第10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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