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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以阎检公诉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QQ认识被害人学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自己是武警现役干部且单身,欲与学某某谈恋爱取得学某某信任。后被告人李某某以部队升职需要钱打点关系等为由,分别于2013年12月28日、2014年2月20日、2014年3月1日分三次骗取学某某人民币18000元整,承诺事情办成后和学某某结婚。2014年4月17日以后学某某再联系不上李某某,遂于2014年7月9日报案。案发后李某某将骗取的钱款退赔给学某某,并于2014年11月20日到凌**出所投案。

据此,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现役军人,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收条、李**银行账户查询流水、学某某汇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雷某某、李**的证言;3、被害人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QQ聊天记录。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现役军人,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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