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马**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犯强奸罪、招摇撞骗罪、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吉**春监狱刑罚科姚*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马**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2年7月9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判认定,2003年3月9日晚8时左右,该犯闯入先锋乡新颜村6组杨某某家,趁两个孩子及老公公熟睡之机,采取暴力手段将杨某某强奸。2002年11月20日下午,该犯闯入于某某家中,冒充长春市拘役所管教人员,谎称其儿子在监狱有立功表现,能提前释放,以给其儿子办释放手续为名骗取人民币1800元。2002年11月20日、2002年4月22日,该犯分别在榆树市芦家村、榆树市三角大厦以借手机打电话为名骗取二被害人手机。2009年1月,该犯在镇赉监狱服刑期间,以帮助同监罪犯办理出狱为名,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0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一监区参加缝纫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36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6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犯数罪,服刑期间犯新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大,检察机关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8年10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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