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顺刑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北**乡监狱于2015年11月27日提出对罪犯杨*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乡监狱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9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乡监狱根据杨*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杨*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杨*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