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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3日晚,被告人黄*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香格里拉KTV”纽约包厢内,组织钮*、赵*、邹*等8人以赌“骰子比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0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赌资人民币58400元。

归案后,被告人黄*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钱*、李**、王*、闵*、刘*、林*、李*乙、郭*、赵*、邹*、吴*、钮*、胡*、何*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照片、发还清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及赌资人民币三千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瓷碗一只,骰子三枚,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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