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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4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丘*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9月中旬起,被告人丘*在自己经营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某士多店内接受他人非法“六合彩”投注,至今共接受了4期投注。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丘*在上述士多店内接受了30人非法“六合彩”投注,开具了共42张投注单,收取了投注款共计人民币4638元。当晚,民警在上述士多店内抓获被告人丘*,并当场起获投注单42张、投注款人民币4638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缴获经过;被告人丘*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对案发现场、投注单据、投注款的指认笔录;证人张*、刘*、农*、肖*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对案发现场、投注单据的指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处理物品清单;支票账户存入凭条;投注单据;容**出所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丘*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丘*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丘*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丘*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丘*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丘*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缴获的投注款人民币4638元应予没收,上缴国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的投注款人民币4638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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