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5)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河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初至同月14日,被告人林**及同案人林**(已判刑)等人在汕头市潮南区红场镇中村龙仔一民宅附近开设“暗宝”赌摊聚众赌博,期间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
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林**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扣押清单,发案现场、作案工具拍照,红**出所抓获经过说明,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林*某、林*发、林*添、林*城的证言和同案人林*茂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河以营利为目的,与同案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河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河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河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