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及辩护人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9日,被告人张*甲外甥王大军在本市米沙子镇u0026ldquo;长春安宁精神康复医院u0026rdquo;住院治疗时死亡。当日13时许,被告人张*甲伙同其家属王某某、高某某、张*等人来到u0026ldquo;长春安宁精神康复医院u0026rdquo;,不听在场公安民警的劝解,在事故原因尚未查明的情况下,煽动在场死者家属向医院讨要说法,在医院大厅大声喧哗、吵闹四个多小时,期间对该院院长张*乙推搡、撕扯,并限制其人身自由。晚6时许,被告人张*甲亲属李某某、王*等人购买花圈、棺材、纸钱等丧葬用品摆放在医院门口,将王大军遗体强行从医院抬出放入棺材内,并在医院门口焚烧纸钱,致使医院正常工作无法进行,医疗秩序遭到破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破坏社会秩序,故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甲无辩解。

辩护人潘*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张*甲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张*甲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张*甲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良好。3、被告人张*甲主观恶性不大,一时情绪激动,才作出不理智的行为。4、被告人张*甲真心悔罪。5、被害人对被告人张*甲表示谅解。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19日,被告人张*甲外甥王大军在本市米沙子镇u0026ldquo;长春安宁精神康复医院u0026rdquo;住院治疗时死亡。当日13时许,被告人张*甲伙同其家属王某某、高某某、张*等人来到u0026ldquo;长春安宁精神康复医院u0026rdquo;,不听在场公安民警的劝解,在事故原因尚未查明的情况下,煽动在场死者家属向医院讨要说法,在医院大厅大声喧哗、吵闹四个多小时,期间对该院院长张*乙推搡、撕扯,并限制其人身自由。晚6时许,被告人张*甲亲属李某某、王*等人购买花圈、棺材、纸钱等丧葬用品摆放在医院门口,将王大军遗体强行从医院抬出放入棺材内,并在医院门口焚烧纸钱,致使医院正常工作无法进行,医疗秩序遭到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张**的供述:2015年7月19日下午13点半的时候,我妹妹张*给我打电话说外甥王大军死了,之后我和姐姐张**、哥哥张*、妹妹张*一起打车去安宁医院了,16点钟左右我们到医院了,我们在医院一楼的一个屋里看到外甥王大军在床上躺着呢,然后我们就开始哭,哭了大约一个多小时,后来派出所的警察来了,让我们别哭了,我们就开始找管事的人,之后我在走廊发现了一个人我就追过去问他是不是管事的,他说是,然后我们大伙就问这个管事的院长,人是怎么死的,这个院长说是猝死的,与我们医院没有责任,我问他是否抢救了,院长说病历上有,然后我与王大军的媳妇李**就和这个院长发生了争执,一直到晚上19点多钟左右,王大军的家属就买来了花圈和烧纸,然后摆放在医院的门口了,这期间家属都陆续的来了,我们所有家属就跟院长争执起来了,让院长给我们家属一个答复,我想要的答复就是要医院赔偿给100万,并要求医院做尸检,这个院长说医院没有做尸检的资质,必须到卫生局申请,然后上面派人做尸检,之后医院派人拉着我姐夫王*去卫生局申请做尸检,后来王大军的家人就把棺材买回来了,抬到门口,把人放到棺材里后,李**管院长要了一个铁盆,大伙就开始在棺材前烧纸,我一直就是管院长要钱,要是不给钱我就把尸体拉走找说理的地方去,之后就是陆续的和院长争执这件事,一直到第二天凌晨来了两个特警车把我们都带走了。我们一共去了有十个人左右,有我、张*、王*、王某某、王*、李**、王*、张**、张*、张*,还有几个李**娘家的人。这个院长叫张**,事没处理完我们肯定不能让他走,我就是管院长要钱跟院长理论,意思就是给一百万元钱这事就算了结,现场围观的有四五十人左右,有患者、患者家属、医护人员等,这个过程一直持续了九个多小时,凌晨一点多警察把我们带走了,我们除了烧纸和张**争执,剩下的基本就是在大厅里呆着、躺着。当时医院的人给那个院长送饭时,我说我们都没吃,这种情况下谁能吃下饭,那个院长就没吃。

2、被害人张**的陈述:我在长春市安宁精神康复医院工作担任副院长,2015年7月19日上午九、十点钟左右,有一名患者不行了,正在抢救,大约十点多患者死亡,我到病房之后看见那名患者在病床上躺着,我检查了一下外表没有外伤,之后我就走了因为我不是业务院长,之后我们院方及时通知了死者家属,开始来了三个人,这三个人提出异议并想调取当时的监控录像,之后我就去查录像,但是那个病房的录像不好使,不知道是谁报案的,派出所的人和法医就来了,法医经过检验告诉死者家属,死者表面没有外伤,排除他杀可能,之后我事我就不清楚了,下午16点钟我们下班,当时我没走,过了一会我就听见门诊楼一楼大厅有砸东西的声音,有人喊,到大厅之后我看见大约有十五六个人在大厅内将大厅的展示架、花盆等物品都给砸了,还一直大骂,之后我就问他们是怎么回事,对方问我谁是负责人,我说我是,你们在医院砸啥啊,这时门口的医院班车在大厅门口停着呢,对方家属拦着班车不让班车走,医院的职工就下车了,至于职工们什么时候走的我就不清楚了,然后这些患者家属就把我围住了,之后就问我患者是怎么死的,必须让我偿命,我回答对方说我现在无法说明死者的死因情况,必须得对尸体进行解刨做鉴定,然后对方就让我现在就解刨,我说我们医院没有资质进行解刨做鉴定,得由卫生局指定部门进行鉴定,然后患者家属就让我把做解刨鉴定的人找来在这做,非要医院拿钱,并且打骂我,有一个穿白衬衫的男的,还有穿黑T恤的男的,还有穿裙子戴项链的女的,还有穿小花裙子的女的还有死者的母亲、死者的姨等10多个人一起上来用拳头打我脑袋,挠我脸,还有用矿泉水瓶打我脑袋的,民警在一旁劝阻,他们家属也不听,还和民警一起撕扯,穿碎花裙子的、四十多岁一个女的还把一楼大厅的花盆给砸了,还把展架砸碎并把展架上的宣传单给扔满地,这些家属还把我们医院的班车拦住,我们单位职工没办法自己打车回到长春,我一个劲的答复让他们去找德惠卫生局,他们还不去,后来我让我们单位司机把死者的父亲好像还有一个人送到德惠卫生局,卫生局的人也答复了,告诉他们如果对死因有异议的话,可以对尸体做尸检,并开了一个尸检委托书,下午六点多钟死者父亲他俩回来,就情绪更激动,依然不同意尸检,并逼着我让我给个说法,说清楚死者是怎么死的,我怎么解释也不听,这些家属就不让我动,按着我,让我呆在一楼大厅一个角落沙发上,不让我起身、不让我喝水、不让我吃饭,不让我上厕所,我一起来要走他们家属就打我,穿黑T恤的男的还有穿黑裙子的女的还有穿碎花裙子的女的还有几个女的我不认识,还有几个男的,一起上来打我的脑袋、挠我脸,踹我身上,往我脑袋、身上扔矿泉水瓶子,这时事态就扩大了,穿黑T恤的男的、穿白半袖的男的,还有穿黑裙子的女的还有穿碎花裙子的女的,还有一个女的从小货车上拿下来一些烧纸和花圈放在医院的大门口,穿黑裙子和穿碎花裙子的女的把烧纸拿医院门口就开始烧,边烧边骂,其他人就在我身边按着我,一点也不让我动,一动就打我,不知道谁把花圈抬进屋了,民警在一旁劝阻,家属也不听,这期间我已经被控制好几个小时了,我特别口渴和饥饿,想站起来活动下,我一起来就挨打,我们医院的医护人员看见就给我送水和吃的,穿黑T恤的男的、穿黑裙子的女的、穿白半袖的男的、还有穿碎花裙子的女的还有其他家属,就上去打我们医护人员,后来谁也不敢上前给我送东西了,大约晚上九十点钟的时候,我看见穿白半袖的男的,还有穿黑T恤的男的,还有穿黑色裙子的女的、穿天蓝色T恤的男的、还有个穿酱色T恤的男的抬来一副棺材放在医院门口,这几个人进屋就奔我说让这个院长亲自把尸体背出来放棺材里,我没敢吱声,其他家属就打我,后来白半袖男的、黑T恤男的、酱色T恤男的,死者儿子用我们医院的小车把尸体抬出来并放在棺材里,并要求让我们医院弄些冰冷冻尸体,我们也照做了,然后这些家属就一个劲的打我并逼着我说出死者是怎么死的,就这样持续很久直到警察赶到我才被解救出来。我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十多个小时,不能吃饭不能喝水不让上厕所,不让动,身体被抓伤挠伤,致使我们医院不能正常办公,所有在场的医护人员不能正常工作,我们医院职工不能正常回家,给我们医院造成极坏影响。

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

我在长春市安宁精神康复医院工作,我是负责后勤维修的,2015年7月19日下午两点多我听见有人在大厅吵闹,我就到医院大厅看看,大约有15个人左右死者家属在大厅又哭又喊又骂人,声音很大,吵吵的整栋楼都能听见,其中有四个人行为最为激烈,一个是胖胖的女的个头160多厘米,穿白色连衣裙,她一直在喊,在骂人,谁上来她骂谁,另一个也是女的听说是做手术刚出院的微瘦,她也一直在骂人,骂累了就坐下来休息一会,还有一个五十多岁的老太太,穿了一件灰白色外套,她也骂人骂的特别凶,最后一个是三十多岁的男子,穿一件黑色短袖,我同事谁上去劝解他们家属,他就要上来揍谁,当时我们医院管医疗的杜院长一直在劝解家属,家属什么都听不进去,情绪特别激动,他们家属中一个女的在把医院大厅里的盆树全都给折断了,还把导诊台上的花盆都摔碎了,还有个女的把大厅里的放报纸的架子给摔了,还用报纸架子砸了医院转门玻璃一下,我看了能有一个小时左右我就去干活了,大约三点三十分多快要下班的时候我又到了大厅,医院的副院长张**正在给这些家属解释,家属情绪特别激动不但不听张院长解释,还给张院长围起来,不断推搡他,张副院长要走他们也不让,警察一直在劝解家属,告诉他们不应该这么做,但是家属不听,行为最激烈的还是之前那四个人,还加上另外一个女的30多岁,四点的时候医院职工下班都坐上了班车,家属中有六七个冲出来拦住班车不让班车走,拦了能有半个多小时,两台班车也没走成,职工看走不成了都下车了,打车回的家,这些家属一直困着张院长不让他走,张院长跟他们说医院可以出车并联系卫生局给出尸检申请书,家属一直不干,不论我们提出什么解决方法家属都不同意,是警察一直在做家属工作,家属才同意出人去卫生局填写尸检申请书,当时是下午五点多,张院长决定由我开车拉死者家属去德惠市卫生局,我出医院门口开车时看见门口摆放着一个棺材、门前两侧摆着花圈,死者的儿子在台阶下烧纸,之后我就拉着死者的父亲和另一名男子去了卫生局,卫生局的通知告诉家属走正常程序,回去应该把尸体拉到火葬场冷冻起来,等待尸检,将近八点的时候我拉他们回了医院,到了医院看见张院长还在角落里坐着,周围坐着七八个死者家属,看着张院长的家属总换,谁来看着张院长都骂张院长,跟我走的时候是一个状态,没让他动地方,上厕所、喝水都不让,警察一直在旁边劝解,但是没用,然后我就出去吃饭了,九点多回来看见张院长还是不让动的状态,我陆陆续续到大厅几次张院长都是这个状态,一直到20号凌晨一点多,警察来了才把这些家属带走,我后来负责把棺**走了。家属一共来了20多人,从闹开始持续十个小时左右,来的家属几乎都骂张院长了,闹的最欢的那四个人中刚出院的那个女的上去挠张院长了,五十多岁的女的用拳头杵张院长了,穿白色连衣裙的女的一直在辱骂、威胁张院长,说今天要是不给解决就整死你之类的,剩下那名三十多岁的男子谁要是上来拦着张院长挡着,他就要上来打谁,给别人整的都不敢靠前。给医院和医院职工带来了损失,医院让家属走正常程序家属是很抵触的,家属提出的是无理要求,例如让医院给家属救活了。

4、证人陶某某(德*卫生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

我7月19日下午15时许接到我们科长电话,让我去单位说有一个死亡的要给解决一下,我和科长15点多就一直在单位等着,17时左右来了两个男子,经了解一个是死者王**父亲王*,一个是死者弟弟,他们对死者的死因有异议,想查明死因,我告知死者家属想查明死因要开尸检委托书,他们同意了,我给他俩开了尸检委托书,并告知在规定的48小时内做尸检,这样才能查出死因,然后才能做医学鉴定,判定是谁的责任,然后王*在尸检委托书上签了字。我们谈话在医疗纠纷投诉记录的投诉事由上有家属投诉的内容。

5、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长春市安宁精神康复医院任护理部主任,2015年7月19日一名叫王**的患者在我院治疗期间死亡了,上午十点多死者父亲、妹妹、妹夫来到医院,张*乙院长、杜某某院长、刘**主任和我还有几个护士带领三个家属到一楼放置王**尸体的医院抢救室看,院方这些人向其解释如何死亡情况,他们也不听,到中午的时候我去急诊室劝劝他们仨,并询问他们给他们打点饭,他们也不用,等到下午王**家属又陆续来了很多人,都在一楼大厅吵吵和骂,张*乙院长、杜院长还有其他工作人员也都在大厅,张院长就上前和这些家属沟通,并告诉他们有异议可以做尸检,但必须24小时之内,尸检结果出来该我们院方承担什么责任我们就承担,他们也不同意,一些家属就骂骂咧咧的上前围攻张院长,张院长就往后退,这些家属就用手将张院长推进一楼的一个屋内,后来医院的工作员人上前劝将张院长从屋里整出来了,在一楼大厅站着,始终有几个家属看着不让张院长走,时不时上去拽住张院长的脖领子质问,我听见有家属喊放这一百万这事就算完,要不没完,之后有些家属将导诊台上的花盆、报架等一些东西砸了,这些家属见穿白大褂的就骂,后来我看见米沙子派出所民警来了劝家属走正常途径不要闹,还看见这些家属又拉来棺材、花圈等,将棺材放在大厅中间,家属骂骂咧咧冲进急诊室将王**尸体放在棺材里,就要在医院大厅门口烧纸,被警察制止了,后来天刚黑的时候家属强行在医院门口处就烧纸了,其中几个始终看着张院长的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不间断的撕扯质问张院长,一直持续到20号凌晨两点左右,后来公安机关强行将这些在医院闹事的家属带走了。这些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办公秩序,导致以医疗工作都没法开展了。

6、证人刘**的证言证实:

2015年7月19日我当天值班,大概是下午4点钟左右,我从楼上下来去值班室值班,看见五六个人在导诊台情绪挺激动的,其中一个女的把导诊台上的花盆砸碎了,我就出了医院门口看见有两三个人拦着医院班车不让走,医院大夫和护士没办法就自己下车走了,我回到楼里看见张院长正要往门口走,这时在大厅的五六名家属就给张院长拦住不让他走说让张院长解决问题,张院长说走法律程序,家属也不表明态度就是不让张院长走,张院长走到门口都给他们拽回到大厅里,张院长就在大厅坐下了,这时他们家属情绪就很激动,又哭又闹的,还辱骂推搡张院长,张院长上卫生间都不让去,我给张院长送水,他们不让还把谁撒到地上,随后他们要在医院烧纸,当时在场的民警就给他们解释说医院里不让烧纸,家属说必须烧就在门诊楼门口烧的纸,还买了花圈摆在门诊楼门口两边,不知道什么车把家属死者的棺材摆到了医院门口,我回到大厅看见死者家属正围着张院长在闹,不停辱骂撕扯张院长,我就记得一个叫王*的人他吵的最厉害,不让我们医院大夫靠近张院长,还带头闹事,还有穿白色碎花裙子的那个女的闹的也挺厉害,她撕扯张院长了。

7、证人刘**的证言证实:

2015年7月19日下午16点钟我下班,我坐在班车里看见门诊大厅里有人将大厅内的宣传架砸了,这时有几个人将班车拦住不让班车走,我一看班车走不了了,我就下车打车回的家。

8、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

2015年7月19日下午16点多,我听说班车被人拦住了,我就下楼了,看见一楼大厅里张*长被一堆家属围着,家属在大厅里大吵大闹,不让张*长动地方,张*长只要一起来他们家属就上去推搡、撕扯张*长,还有一个女的一直在骂张*长,大约晚上19点钟我又下楼,张*长还是之前那个状态,家属不让他动,他还在大厅的角落里坐着,那帮家属还在那吵吵,我看见一台半截车拉着棺材进了医院,家属里面有三四个男的上去把棺材抬了下来,摆放在医院门口,然后家属四五个人进病房把死者尸体抬出来放进了棺材,不知道谁在棺材右边道上烧起了纸,怕家属打着我,我一直在院子里坐着了,看着这帮家属在大厅里大声吵吵着,我听见大厅里一个女的大声喊赔钱,还有一个女的喊让你家人死一个看啥样,然后这两个女的一个冲张*长扔矿泉水瓶子,一个冲张*长扔拖鞋,都打在张*长身上了,我上去拦一个穿黑色短袖男子,指着我鼻子说没有你事赶紧让开,一直持续到11点多我上楼睡觉,张*长还被困在角落里都没动,吃饭、喝水、上厕所都没让。

9、证人张**的证言:2015年7月19日晚上九点左右,我到的安宁医院,听医院工作人员说我哥哥张*乙被死在医院的死者家属控制了,从昨天下午一点多一直不让动,我进医院看见我哥哥被控制在医院大厅一个沙发上,周围被很多人围着,我要过去看死者家属不让靠前,我要给我哥送水,送吃的,他们都不让,还骂我,我一看就没有往前坚持,大约到晚上11点多,我就过去跟死者家属说时间这么长你们给我哥点水喝,他们就开始骂我,接着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女子就把我前胸衣服抓住,要挠我,把我衣服都拽坏了,同时有两个男的一个穿白色衣服大约二三十岁,一个穿黑色衣服大约三十多岁,他们拿凳子、水瓶打我,后来一个穿白花裙子的五十岁左右的女的上来踹我踹到我肚子上了,后来警察把我带出人群让我到外边去了,死者家属一直在骂并说一些威胁性语言,如跟我哥同归于尽整死他,我在医院看见他们在医院大门前棺材附近烧过纸,棺材附近摆了很多花圈,始终有十三四个人在吵闹,其中闹的最欢的有穿白衣的男子、穿黑衣服的男子、穿花裙子的女的、穿黑裙子的女的、还有一个穿黑衣服的女的。

10、证人莫某某(民警)的证言证实:

我单位是2015年7月19日下午一点多接到死者王**家属报警称安**院有人意外死亡,要求公安机关到场处理,我和另一名值班民警王**赶到现场,经过初步了解死者王**是当日上午九点四十分发现心跳停止的,安**院组织过抢救也打了急救,急救中心工作人员赶到安**院后也对死者进行了检查,确认死者死亡后才将死者抬至安**院一楼的,我们第一时间联系了德惠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法医和技术员,法医李*和技术中队副中队长王**经过对死者王**的尸体进行尸检后确定不是他杀,并将检查结果告诉了死者家属王某某和李**,因死者家属情绪激动,经过商量,由刑警法医李*告知王某某等人,想要给王**进行死因鉴定,需要及时联系德惠市卫生局相关工作人员,之后刑警法医和技术离开现场,安**院工作人员提出尸体死因鉴定需及时冷冻,建议死者家属将尸体妥善处理,死者家属提出向医院索要死者病历、疗区监控录像和要求医院帮忙联系给死者进行死因鉴定的相关事宜,之后要求安**院先拿出五十万押在公安机关后,才同意将尸体拉走冷冻,不然不同意移动尸体,到了下午三点多了,因确定不属于故意杀人,我和王**劝解死者家属王某某和王*、李**先联系尸检相关事宜,不要在安**院闹事,影响安**院的秩序,之后我和王**开车离开,我们离开半个小时左右,接到安**院工作人员报警称死者王**家属在安**院闹事将安**院的花盆、宣传架等摔坏,限制安**院副院长的行动自由,我们回到安**院的时间大概是下午16点30分左右,我们赶到现场时安**院大厅的花盆被摔在地上,传单散落一地,医院的副院长被死者家属围在大厅西北角的沙发上,死者家属王某某、高**、和死者母亲、四姨(穿着白色蓝点裙子)、妻子在向张副院长讨要说法,张副院长见我们赶到,起身向我们走来,但被王某某等人阻止,在和王**的劝解下,死者家属同意张副院长打电话帮助联系德惠市卫生局医政科工作人员,然后由安**院派车拉死者父亲到德惠市卫生局开具死因鉴定通知书,在等候过程中,因张副院长用自己的手机拍摄死者家属的一些列行为,惹怒了死者家属,将张副院长的手机抢走,张副院长多次索要手机,死者家属称未拿他的手机,拒绝归还,之后死者母亲扬言,如果医院不给个说法就烧了医院给王**偿命,死者四姨怂恿王**母亲和妻子,说王**母亲:u0026ldquo;你儿子都死了,你有精神病就和医院干,大不了死这拉倒u0026rdquo;,说王**妻子:u0026ldquo;你刚做完手术,他(张副院长)敢动弹你,你就死这赖上他们医院了u0026rdquo;,我和王**就拦在中间,我当时劝说王**母亲,但他还是时不时用巴掌打张副院长或用脚踹对方,我阻拦时打在了我的身上,大概下午五点多,死者家属从外面买来了花圈和烧纸,摆放在安**院门口,我和王**上前进行劝解,但死者家属不听,此时王某某要求在安**院院里给哥哥王**烧纸,我上前阻拦,死者家属不听,王某某等人在医院院里烧起纸,到了下班点,张副院长要求下班,死者家属不让,说:u0026ldquo;你要是不给我们一个说法就别想走,谁都别想走u0026rdquo;,然后就将张副院长推到大厅西北角的沙发上,张副院长说:u0026ldquo;你们没有权利限制我的人身自由u0026rdquo;,死者家属称:u0026ldquo;你们医院把我们家人都给治死了,你不给我们说法你就得给我在这呆着。哪都不许你动u0026rdquo;,后来医院的工作人员给张副院长送水,被死者家属泼在地上,张副院长要求去卫生间,死者家属也不让,知道我和王**劝解半天才同意由家属和民警陪同让张副院长去卫生间,大概天刚黑死者家属买来棺材并且停放在医院门诊门口,将死者抬入棺材停放在安**院门口,这时死者母亲和妹妹、妻子情绪激动,围在张副院长身边对张副院长进行谩骂,并且用拳脚推搡,踢踹张副院长,我和王**就拦在张副院长身前,不断劝解家属,但刚刚劝解平息,死者的四姨就在旁边煽风点火,煽动死者的母亲、妻子去殴打张副院长,因警力有限我和王**只得围在张副院长身前保证让其不被对方殴打,直到米沙子派出所单位同事赶到帮助维持现场秩序,直到20日凌晨一时许得到德惠公安局援助才将事情控制。死者王**母亲、妹妹王某某、妻子、高**等人围着张副院长讨要说法,对张副院长进行谩骂、厮打,只要张副院长有想要离开的行为就上前拽扯张副院长的衣领、前襟,不让其离开大厅西北角的沙发,不许张副院长喝水、去卫生间,时间持续了十个小时左右,这期间死者的四姨,穿白色蓝点裙子的那个女的,多次煽动死者的母亲让其找把刀和张副院长拼命。

11、证人张**的证言证实:

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妹妹张*给我打电话说王**在安宁医院死了,我外甥媳妇李**就通知这帮亲戚去安宁医院,我和我妹妹张*、张**、弟弟张*一起去的,我到医院的时候其他亲属都已经到了,大约来了十多个人,有我、王**母亲张*、四妹张**、五妹张*、三弟张*、外甥媳妇李**、外孙王*、大姐夫王*、四妹夫于立国、外甥女王某某、外甥姑爷王*,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然后李**将我们带到医院办公楼里的一个屋子,看见王**在床上躺着已经死了,之后李**就开始找医院的工作人员但是没人给说法,后来我们把院长找来了,我们都不让院长走,主要还是张*和李**拦着院长不让他走,我们拦着院长要说法的时候总有一些人过来看热闹,直到天刚要黑的时候不知道是谁买的棺材和花圈,之后亲属将棺材和花圈放在办公楼的门前了,又将王**的遗体放进了棺材,然后李**和她婆婆张*领着这些亲属就一直在办公楼里跟着院长问人咋死的,院长说他没有责任,一直到第二天凌晨1点多钟警察来了就把我们带到公安局来了。

1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

2015年7月19日10点多钟,我老公王*接到长春**病医院电话通知我们说我哥王大军休克了正在抢救,让我们家属到医院,王*开车拉我和我爸赶到医院,我看见我哥在床上躺着身上盖着白色被单,已经死亡,我就在旁边哭,问我哥死亡原因,院长说是心梗死亡,我们不想信,我妈、我三姨张**、四姨张**在医院大厅里围着院长讨要说法,我们就在医院大厅追着院长问我哥是咋死的,从中午一直到晚上,我们都在医院大厅里吵吵撕扯院长,我也不知道是谁什么时间把棺材和花圈等丧葬用品拉来的。

1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

2015年7月19日下午一点多,我们到医院的时候,王**已经死亡了,王*和他妻子王某某还有王**父亲王*在医院大厅里坐着,后来我们报警,警察去了并通知了公安局法医,大概下午两点左右王**的舅舅、三姨、四姨、老姨和王**母亲、王**儿子王*到了安宁医院,法医结论非他杀,让我们联系卫生局相关部门,我们找安宁医院的负责人,并要求看医院监控录像,医院称监控不好使,我们家属找到医院的张院长,张院长不主动帮我们联系卫生局的人,我们家属的情绪比较激动,就将张院长围起来了要求他帮助联系卫生局,张院长联系了卫生局工作人员,之后院方派车载着王**父亲王*和王**弟弟去德惠市卫生局,家属将花圈和烧纸带到安宁医院门口,张院长多次想离开医院都被我们家属拦住了,王**的妹妹王某某控制不住自己情绪在医院门口将烧纸点燃,这期间张院长只是在大厅沙发上坐着,我们家属多次问他为什么不联系相关部门,他说周日都休息,我们家属怕尸体损伤,王*就买来了棺材放到了医院门口,将尸体放进棺材,医院让我们把尸体拉到殡仪馆,然后等周一各部门上班后再行做死因鉴定,但是我们怕尸体一旦拉走医院就不承认了,所以就这么耗下去了,直到晚上警察把我们传唤到公安机关。

14、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

我们大约2015年7月19日下午一点左右到的安宁医院,然后我们就报警了,我们管医院要病历和录像医院不给,后来法医来了说不是他杀,姓张的副院长一直在大厅坐着,也不给我们答复,大约下午三点左右,医院安排车拉王虎和另一个亲戚去卫生间开具尸检方面的证据,在此期间张院长想离开,被死者的母亲和姨妈给逮回来了,发生争执,死者的母亲和姨妈上去打那个张院长但没打着,陆续有肢体冲突,主要是死者母亲、我大姐和死者的三个姨,我也在场但都靠不上前,警察一直在维持秩序,不知道谁买来了棺材和花圈还有烧纸。

15、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

我是安宁医院业务副院长,2015年7月19日11点多,一个病人叫王大军在我们医院死亡了,其家属一共来了十多个人,来到医院就开始闹事,根本不听我们解释情况,我们医院联系了法医,法医也给出了死亡结论非他杀,王大军家属并不相信,法医走了王大军家属就开始闹事,我们又派车拉着王大军家属到德惠市医政处开具了尸检委托书,但家属回来后又拒绝尸检,说就是我们医院的责任,开始往我们医院门口摆花圈和在门口烧纸,并将我们医院里的花盆、椅子和宣传架砸坏,在我们录像取证时王大军家属又过来把我们工作人员的手机抢走了,并且一直在医院大厅喊闹骂人,后来家属又将张*乙副院长拽到大厅限制张*乙人身自由长达9个小时,不许张*乙站起来、不许喝水吃饭,不让其上厕所,并动手打张院长的,有穿黑色衣服白色裙子的女的,穿白色蓝花旗袍的女的,还有穿一身黑短头发的女的,还有死者妻子,都动手打张*乙了。晚上19点多,王大军家属又拉来一口棺材,放在医院正门口,并把王大军尸体抬进棺材。

16、辨认笔录

王**辨认出2015年7月19日在长春市安宁精神康复医院门诊大厅内参与闹事的死者的四姨张**。

莫某某辨认出2015年7月19日在长春市安宁精神康复医院门诊大厅内参与闹事的死者的四姨张**。

刘*甲辨认出2015年7月19日在长春市安宁精神康复医院门诊大厅内参与闹事的王*。

邹**辨认出2015年7月19日在长春市安宁精神康复医院门诊大厅内参与闹事的王*。

张*乙辨认出2015年7月19日在长春市安宁精神康复医院门诊大厅内参与闹事的张*甲、张*、王某某、王*、李**、高某某。

赵某某辨认出2015年7月19日在长春市安宁精神康复医院门诊大厅内参与闹事的王*。

刘*乙辨认出2015年7月19日在长春市安宁精神康复医院门诊大厅内参与闹事的王*、张**。

17、抓获经过:2015年8月29日到德惠市公安局督察大队反映情况时,被德惠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发现并将其带到讯问室进行讯问。

18、书证

(1)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张**、张*、王某某、王*、李**、高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决定给予王*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决定给予张*行政拘留七日的决定。

(2)行政拘留执行回执

(3)尸检委托书:逝者王大军,逝者近亲属签字王*。

(4)医疗纠纷投诉记录:家属要求查明死因。

(5)德**康医院CT检查报告单、门诊手册:张**第三腰椎左侧横突骨折。

(6)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张**的身份。

(7)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张*甲无前科劣迹。

19、视听资料

案发现场录像光碟四张、审讯录像一张。

20、辩护人提供(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124号长春**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长春安宁精神康复医院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十五万五千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伙同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甲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长春安宁精神康复医院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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