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招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5)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招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被告人郭*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下旬至2014年8月4日,被告人郭*招与郭*强(另案处理)在新江镇X村组X屋一荒地处搭建简易棚子,开设赌场,提供桌椅及扑克牌作为赌具,招引附近村民以用扑克牌打大风车的形式聚众赌博。在赌博过程中,郭*强负责望风,被告人郭*招负责抽取渔利,每注赌资10元起,上不封顶,被告人郭*招从每局遇到u0026amp;amp;ldquo;0点u0026amp;amp;rdquo;的牌注中抽取渔利10元。2014年8月4日晚,翁源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了该赌场,抓获郭*坚等四名赌徒,收缴赌资520元。被告人郭*招、同案人郭*强及赌徒郭*远等人趁机逃离现场。至案发,参与赌博人员达20人以上。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郭**的供述,证人郭**、张**、郭**、郭*、郭*标、郭*远、郭*万、何某某、郭*安、郭*南、郭*源、郭*礼、张**、张**、袁某某、郭*花、郭*添、郭**、谢某某、胡某某、张**、郭*雄的证言,辨认笔录,翁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广东省罚款收据,翁源县公安局新江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翁源县公安局韶**(新)行罚决字(2014)第00004、00005、00006、00007、0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翁源县公安局韶**行不罚决字(2014)00003、00004、00005、00006、00007、00008、00009、00010、00011、00013、00014、00015、00016、00017、00018、00019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招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纠集多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郭*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犯赌博罪,定性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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