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被执行人尹某某盗伐林木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大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尹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执行罚金刑过程中,被执行人尹某某向本院主动缴纳了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大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尹某某罚金刑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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