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傅向前犯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2015)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向前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向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至10月11日期间,被告人傅向前使用独手锯、砍柴刀多次到磐安县双溪乡傅宅村黄南坞山被害人傅**等农户山上盗伐37株林木。

经鉴定,被告人傅**盗伐的37株林木,蓄积2.6立方米,折材积1.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傅**等人的陈述,证人傅**等人的证言,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自首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傅**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傅向前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