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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公刑诉(2015)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赵*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诸城市镇村东头郭*家地中,滥伐杨树48棵,共计采伐林木立木材积为11.5977立方米。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书证报警记录、抓获经过、诸城市林业局证明、现场照片、户籍信息,证人孙*等人的证言,诸城市林业局现场勘验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作案工具汽油链锯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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