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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2、叶、王*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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