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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