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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