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杨*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陶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詹*与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牛**与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