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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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