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陶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