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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2月1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生育一子马*甲。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被告有赌博恶习,且夜不归宿、酗酒。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马*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可以改正错误,以后会更好的尽到一个丈夫与父亲的责任。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意见及本院认证意见:

结婚证一份及户口本一页,用以证实原、被告于2009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及生育一子马**的事实。

被告经质证,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证,原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无证据向本院提交。

本院查明

通过庭审中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09年2月1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马某甲。婚后感情尚可。后原告认为被告赌博、酗酒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共同维系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本案中,原、被告从相识到走进婚姻的殿堂,婚后有了爱情的结晶,共同生活已有七余载,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且态度诚恳,说明被告非常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感情。本院希望原告对离婚事宜持审慎态度,多一份包容、理解,给对方一次机会,也是给自己寻找一份幸福。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某要求与被告马*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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