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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