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詹*诉被告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1月8日,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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