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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王*甲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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