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王*甲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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