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刚某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詹*与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与马*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郭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朴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葛*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甲与刘*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