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甲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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