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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成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毕金菊,被告卢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2015年8月16日被告回了娘家,叫也不回来。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婚前彩礼50000元,分担为其儿子看病所花的医疗费5398.35元,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卢某某辩称,原、被告都是再婚,感情也很好,还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结婚时被告带有一个男孩(王*甲)。经人介绍原、被告于2014年8月28日在禹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6年1月诉来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婚前彩礼50000元,分担为王*甲看病所花的医疗费5398.35元,被告承担诉讼费。另查明,婚前被告接受原告彩礼现金50000元;2014年王*甲住院看病花去医疗费5398.35元。原告提交住院医疗单据一宗,并主张为此二人曾向原告的父亲借款5000元,被告不认可,原告就这一主张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以上案情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实属不易。结婚时间较短,即使共同生活期间因为生活琐事闹点矛盾,也属正常。原、被告应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生活中相互关心,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珍视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二人仍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提供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充分。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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