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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席某某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又需外出打工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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