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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而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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