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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