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甲诉被告宋*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甲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甲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4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王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术红花与李*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范**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周*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1(兼原审被告邓*的法定代理人与邓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罗**、徐**与罗文江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梁**与梁**,梁**遗嘱继承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