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宋**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甲诉被告宋*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甲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甲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4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文章